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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三、全面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暂不征收外,都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所收取的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各公共供水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水资源费。各县政府应尽快制订实施新的公共供水水价,将水资源费纳入供水水价。各公共供水单位要提高对交纳水资源费的认识,依法足额交纳水资源费。
  (三)强化措施,严格取用水计量。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4年10月1日前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四)明确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和上交省、市级数额,做到足额征收。自2004年起,按各县区最近三年的平均取水量,并考虑节水、地表水与地下水置换和征收到位率等因素,核定下达2004年各县区水资源费征收任务和上交省、市级数额(详见附表)。对超额完成年度上交任务的,超出部分市将全部返还给县区,对未完成上交省、市级分成数额的,其差额部分由地方留成部分补齐。不按时补交的,市计委将限制该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立项和转报;市水利局将限制该县区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安排;市财政局将从分配该县区的专项资金中抵扣。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完成好的县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安排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照顾。省、市、县区级水资源费的征收权限和分成比例,严格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水资源费征收权限和分成比例的通知》(菏政字〔2002〕24号)的规定执行。
  (五)建立水资源费征管、监察、奖惩和考核机制。水资源费的减免权在省一级,未经授权和批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对拖交、拒交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直至停止取水。有关部门要建立季度通报和督查制度,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督导和监察。对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截留、挪用水资源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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