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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是有效缓解水资源紧缺矛盾,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筹集重要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各单位必须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措施,加强水资源管理,把水资源费征收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足额征收。
  二、加强规划,建立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一)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县区要严格依法办事,从有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大局出发,实行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逐步建立从水源头到水龙头、再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管理体系,使我市有限的水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严格取水许可制度,杜绝非法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方式、数量、用途和有效期限等取水用水。新建、改建和扩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未进行水资源论证和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项目,不得审批立项,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取水设施和进行取水。对乱打井、乱取水、乱引滥采水资源的,坚决封闭其水源,并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区的开采量。在地下水超采区、地面沉降塌陷区等区域,根据情况分别划定地下水限采区、禁采区。在上述地区严禁新建高耗水建设项目,已建项目要通过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开采量,并有计划地建设替代水源及回灌补源工程。在超采区取水的,要按超采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交纳水资源费。
  (四)强化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取水、用水。对超计划取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收取水资源费。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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