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已下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内未安置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外省市驻菏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征收。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时间和地点
今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200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时间,从明年起每年的7-9月份为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时间。
凡属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内的各类应征单位到所辖地地税征收服务大厅缴纳;其他单位仍到所在市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交纳。
对未经批准、未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