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教育局等10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近年来,我市特殊教育事业有了较快发展,残疾人教育体系初步形成,残疾人受教育比例、受教育年限和特殊教育学校(班)的办学效益、办学质量不断提高。但是,目前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各年龄段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一)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与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同步实施。把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科学规划,分类指导,重点扶持,推动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特殊教育学校不得拒绝任何有能力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申请,到2006年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率要分别达到95%以上。
(二)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县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事业,市特教中心要试办独立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力争学前一年残疾儿童的入学率达到50%左右。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幼儿早期康复、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