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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48号)精神,规范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多年来认真执行国家规定,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尘毒治理、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治职业病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目前我市存在有毒有害因素的企业有752个,在生产过程中接触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达3.1万余人,部分企业的有害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通风、除尘、排毒设施利用不充分,劳动者缺少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因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常抓不懈,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门协作机制
  职业病防治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面广。各县区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科学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相关责任制考核,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部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队伍和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职能,加大对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执法力度;摸清职业病危害底数,制定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工作;对违犯《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严肃查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工作力度,扩大工伤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病人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对未通过卫生部门审查和评价的有毒有害作业单位不予注册登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由于违法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督促并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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