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规划管理
1.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省政府批准。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前,必须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3.各级政府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四)强化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1.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市、县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领导。执法监察机构原则上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在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的,可使用事业编制。2.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法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3.切实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充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善装备条件。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报告,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
(五)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经费和财务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以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为依据,原则上以2004年决算数为基础,考虑增资翘尾因素,进行经费基数划转,从2005年起将国土资源分局、国土资源管理所的经费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工作支出。划转期间要保障经费的正常使用,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避免资产流失。各县区不得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所硬性下达创收指标,从源头上杜绝对农民乱收费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为搞好涉及国土资源的各项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确保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费足额到位,并根据工作需要保证专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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