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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效能建设,促进勤政高效。围绕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追究责任。认真处理群众投诉案件,加强投诉中心建设,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向社会公开。对应公开而不公开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建立健全社会听证、质询、考评等制度,规范公开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严肃政纪,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继续保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以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等问题为重点,对利用审批权中饱私囊、利用人事权收受贿赂、利用裁量权徇私枉法等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加大对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因失职渎职、官僚主义,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深化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改革,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领域。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制度,尤其对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中饱私囊、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查深究。要不断探索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新思路、新举措,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和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使用的货币化改革,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将反腐倡廉工作引向深入。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行政监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监察机关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和处理监察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和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行政监察工作一般应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政府在研究重大问题、制定重要决策时,应召集监察部门参加。要积极支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对监察建议、监察决定必须无条件采纳和执行,并按规定将采纳和执行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要切实保护监察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干扰、阻挠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的行为要坚决惩处。要切实保证监察机关必需的行政经费、办案经费和专项治理工作经费等,并逐步改善监察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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