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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菏泽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菏泽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通知
(菏政字〔2004〕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20)》(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就《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做的总体部署,是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要按照《规划》的原则和要求,正确处理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各县区要按照“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任务,编制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搞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降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率和损失量,使危害较为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基本得到整治,减轻地质灾害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市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较重的县区要依据本《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级《规划》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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