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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快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决定》(鲁发〔2004〕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建立适应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成本补偿和价格形成机制,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的问题,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按照保本微利、分步实施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特种用水0.90元/立方米;2005年全市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单位,一律按上述标准交纳污水处理费。各县区也要认真落实市政府规定,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二、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加价制度。在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工作。从超定额用水加价收取的水费中筹集部分治污资金。有关部门要尽快颁布不同行业的用水定额,实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按综合水价的3倍收取水费。超定额用水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从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管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污水处理费要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同时,要抓紧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近期,建设部门要会同水利、财政、物价、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全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交纳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确保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足额交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要纳入财政专户,在足额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前提下,剩余资金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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