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央和省驻菏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4〕141号)
中央、省驻菏各单位:
我市自1995年6月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市、县、乡三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中央、省驻菏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仍不规范:一是个别中央、省驻菏单位至今未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部分中央、省驻菏单位在县区的分支机构仍未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三是个别单位虽然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按规定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而是自行存放或随工资发给职工个人;四是个别单位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随省级机构缴存,未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五是个别单位有欠缴或未按规定提取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省驻菏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原则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是市及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中央、省驻菏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足额将本单位、本系统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区管理部。
二、明确时限,加快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关系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中央、省驻菏单位,应从2005年1月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于2005年1月底前补缴完毕。已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未纳入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必须于2005年1月底前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随工资发放的单位必须于2005年1月1日起改正,并将新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行和县区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中央和省属单位,2005年1月起要为各县区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县区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上级单位要督促其从2005年1月份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5%,有条件的中央、省驻菏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2005年1月1日以后仍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积金管理的单位,市政府将追缴2005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