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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菏政办发〔2004〕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农村人口向城市和城镇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统一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任何部门不得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
  (一)放宽落户条件。
  1.凡公民为我市招商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或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并连续两年平均纳税达到2万元的,招商引资人、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投资所在地落户。2.被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正式录用、聘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能够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3.我市引进的各类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科技人员、中高级技工以及我市急需的技师和其他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在落实就业单位后,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4.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实际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能够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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