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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1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三)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严把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关,在大中型商场、超市和农贸市场推行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经销企业要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以及重点整治和清查的食品,实行特殊商品进货报告制度;加快推进餐饮业、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积极探索集体食堂和幼儿园“小饭桌”的准入标准和监管模式,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积极推进牛、羊等定点集中屠宰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三、建立长效机制,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一)抓好农产品和食品认证体系建设。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农产品和食品认证体系,大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在农产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运输、仓储和销售企业大力推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食品绿色市场认证等国际通行的体系认证,提高我市农产品、食品的档次和品味,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品牌知名度。
  (二)加快农村食品流通市场体系的培育。建设农村基层流通网络,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农村流通领域。引导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向农村发展连锁经营网点,建立商品配送和供应网络,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开设超市,向有条件的村延伸开设便利店,以点带面,促进农村食品商店规范经营,确保农村消费安全。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建立与全省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反应灵敏的农兽药等残留监控体系,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高标准建设一处与国家质量标准接轨的食品安全综合检测中心,实现各部门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把好食品准入关。
  (四)加快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一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二是建立食品质量预警机制。质监、工商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抽检,针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布食品质量安全警告或警示。三是拓宽信息渠道,构筑及时有效的群众监督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介及各级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建立群众性的消费维权监督员队伍;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在各县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建立方便、畅通的举报渠道,扩大执法监管部门的信息来源,增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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