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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挪用、扣留、私分搬迁资金和材料的,要视其情节,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搬迁压煤建筑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附件:
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结构损坏程度

小修

中修

大修

原地重建

楼房

50

80

130

250

砖混

40

60

100

200

砖木

30

50

80

180

土木

20

40

6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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