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挪用、扣留、私分搬迁资金和材料的,要视其情节,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搬迁压煤建筑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从事压煤建筑物搬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附件:
建筑物受采动损坏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结构损坏程度
| 小修
| 中修
| 大修
| 原地重建
|
楼房
| 50
| 80
| 130
| 250
|
砖混
| 40
| 60
| 100
| 200
|
砖木
| 30
| 50
| 80
| 180
|
土木
| 20
| 40
| 6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