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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统计法》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统计法》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当前,在我市统计工作中,一些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在统计上虚报浮夸、弄虚作假,严重干扰统计工作秩序,妨碍经济健康发展,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刹住这一歪风,确保“突破菏泽”战略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干预统计数据,在统计工作上纵容弄虚作假,授意统计人员上报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有的将考核争取名次的任务压给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有的为了照顾乡镇,将县直项目按乡镇项目上报;二是部分乡镇政府代替被调查单位填报统计报表。以少报多、以旧充新、以无报有、打捆上报,有的甚至伪造发票凭证,涂改帐目;三是个别单位违反统计制度,私自调换调查样本点,致使抽样推算的数据与实际相差甚远;四是部分单位不设置会计帐簿、无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随意编造统计数据,有的不按照规定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责任追究,坚决制止行政干预
  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学习《统计法》,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支持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表率。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反对好大喜功、盲目攀比、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要正确对待考核,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各项统计调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今后凡在统计上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那些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有意逃避或破坏统计监督,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新闻单位要对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
  三、规范企事业单位统计行为,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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