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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等部门菏泽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等部门菏泽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制订的《菏泽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菏泽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为了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进行。
  各县区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地震应急检查的范围包括县区以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我市各县区均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范围内,市组织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和人员密集场所等。
  四、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菏泽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预案》以及其他各种地震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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