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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教育督导工作,拟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评估;
  (四)对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进行评价、督导;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专项督导,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评审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参与评审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根据督导情况对被督导学校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对督学及督导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八)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与专职督学行使同等职权。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按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并由本级政府聘发督学证书。
  第十一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十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凡不专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不得占用督导人员的编制和职数。
  第十二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督导单位遵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和收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听取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汇报,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五)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予以批评、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向本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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