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3号)
《菏泽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实施。
市长: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菏泽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区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验收等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工作。
第七条 教育督导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并专项用于教育督导工作。
第八条 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的检查、评估、考核和验收,统一纳入教育综合督导评估,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避免过多过滥的检查、评估。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