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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一是重点检查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发布以来,已经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等政策,是否真正落实到了非公有制企业。二是坚决取消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实行国民待遇,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的,一律严肃查处。
  (四)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力度。一是进一步贯彻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减负〔20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反弹。二是继续整顿收费站点,按照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点,要坚决撤销。重点加强对已撤除站点落实情况和新建公路站点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三是规范收费公路转让行为,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严禁将非收费道路捆绑到收费道路进行变相收费。四是结合贯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加强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统贷统还”政策研究,探索建立通行费标准决策听证制度,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之间的收费系数,降低多轴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五是积极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建立防范和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建立快速发现、处理问题的机制。
  (五)抓好垄断行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一是针对煤、电、油、运供求形势普遍紧张,部分垄断行业乱收费、乱涨价的问题,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坚决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等行为。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要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服务时,严禁利用政府部门职权,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三是配合税务、价格、环保、质监、药监、工商、海关、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对涉企的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六)继续加大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一是贯彻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配合“三农”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加大查处突出问题的工作力度,切实把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乡镇企业。二是继续组织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全面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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