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泽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9号)
《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条 牡丹区、菏泽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镇房屋按下列程序进行权属登记:
(一)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关证明及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各基层房管机构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牡丹区范围内的房屋,由牡丹区房产管理局组织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三)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由市房管局设立的房管机构受理,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四)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无误后,办理登记手续,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产籍资料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管理。
第七条 各县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由各县房管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