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化发展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及时科学地监测我市城市化发展进程,全面系统地反映我市城市化发展水平,市政府确定自2005年起在全市建立城市化监测评价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城市化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化水平逐年提高,同时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建立城市化监测评价制度,定期定时反映我市城市化发展状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编差,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建立起我市城市化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突破菏泽”战略的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监测评价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我市城市化监测评价的范围为全市8个县、牡丹区、菏泽开发区和全部建制镇,监测内容涉及人口与就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居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6大领域的诸多方面。监测评价采用总指数及分层监测分析法,对全市城市化发展水平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监测和综合分析评价。由市建设局和市统计局牵头组织,定期发布《菏泽市城市化发展报告》。城市化监测评价作为一项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三、加强对监测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市化监测评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菏泽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协调小组,统一研究协调全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区也要建立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并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防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盲目攀比,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
四、落实监测经费,完善监测评价制度
城市化监测评价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区城市化监测评价主管部门要按时上报城市化监测资料,定期提供本县区的城市化发展调研报告,进一步完善城市化监测评价制度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方法措施,确保城市化监测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菏泽市城市化监测评价协调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