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住房建设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已按规定减免及其他不应当计入住房价格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条件或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房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房管部门可以按照建设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核发预售许可证。
第五章 销售及售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或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每年由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制中低收入线标准,报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购房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单等;
(二)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购房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第三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到当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