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小区的规划设计以多层建筑为主,并合理确定建筑密度。
小区的环境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小区占地总面积的35%。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按照《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初装修或菜单式装修。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树立精品意识、创新意识和质量意识,经济、适用、安全、方便、美观、整洁,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制。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房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管部门会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开发建设合同规定的内容和建设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达到40%以上,使用年限不低于50年。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1.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和前期施工通水、通电、通气及平整场地等费用;3.列入施工预(决)算项目的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费;4.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的50%;
5.按1至4项费用之和2%以下比例计收的管理费;
6.建设单位为住房建设承担的银行贷款利息;
7.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计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本条(一)1至4项费用之和3%以下的比例计算。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建设单位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