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0日)废止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5〕66号)
牡丹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菏泽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搞好水污染治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公共绿地用水不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排水量征收。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70元/立方米,工业企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特种用水0.90元/立方米。排水量的计算按用水量(以水为原料的扣除产品用水)的80%折算。
根据有关规定或污水处理成本的变化,可以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区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工作。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隶属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编制年度征收工作计划,对授权收费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市建设局委托授权,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使用自备水井的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费由市环保局代收;使用自备水井的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牡丹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按月收取,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收费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