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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

  第十四条 表彰数量应从严控制,根据各系统单位数量和职工人数,分别按以下比例掌握: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10%。
  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8%。
  第十五条 奖励种类要有一定层次。在一次表彰活动中,对先进个人的奖励须有两个以上奖励种类。其中,高层次的奖励种类名额,一般不超过受奖人数的30%。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奖励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一定要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堪称楷模。
  第十七条 行政系统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均应提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表彰计划。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以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当年一律不得进行系统奖励表彰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凡以市、县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综合性和专项性奖励表彰活动,必须由主办部门向同级政府写出请示,提交奖励表彰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目的、范围、条件、数量、办法和组织领导等),由政府批交同级人事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凡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名义联合开展的综合性和专项性奖励表彰活动,主办部门向政府人事部门写出申请,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的行政系统奖励表彰计划,属以政府名义表彰的,由政府行文部署实施;以政府人事部门与有关部门名义联合表彰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文部署实施;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单独表彰的,由政府工作部门自行部署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突发性、临时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需要奖励表彰的,主管部门在征得同级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跨部门、系统的奖励表彰,在申报前要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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