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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同时抄 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呈报单位应将任免机关的审批文件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含任免 机关人事 部门审核时间)予以审批。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超过十五天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 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 业、营利性事业单位、外商驻华机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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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辞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工作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十五 天内不到职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 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为已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四)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不应辞退的。

  第十一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并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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