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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人核[1996]15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市)、县(市、区)人事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 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 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三年(不含试用期)服务年限的;

  (五)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辞职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呈报任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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