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人核[1996]15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市)、县(市、区)人事局:
现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 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 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三年(不含试用期)服务年限的;
(五)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辞职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呈报任免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