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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人[1997]008号 1997年1月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闽人核[1996]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办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

  一、《实施办法》适用于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执行单位 的工作人员(不含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新录用尚在试用期的人员及工勤人员)。

  二、《实施办法》实施后,对机关中擅自离职的人员,不再使用“自动离职”处理。公务员 要求离开国家机关的,可申请辞职或调出。在辞职审批期间或法规规定不得辞职而擅自离职 超过15天的,按开除处理。其它擅自离职的人员,按旷工对待,符合辞退或开除条件的,要 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国家机关中新录用的人员试用不合格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 94]1号)取消其录用资格,不作为辞退处理。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允许辞职。

  四、辞退费发放标准。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64号、省人事厅闽人核[1996]61号( 文件附后)有关规定,按本人工作年限以标准工资(基础、职务、级别、工龄工资)的80% 计发。即:工作年限不足2年的为3个月,满2年的为4个月,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1个 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辞退国家公务员,除辞退经选举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应先按法定的程序提请罢免、免职或 撤职外,其它公务员被批准辞职或辞退后,其所在的职务随公务员身份的消失而自然免职, 不必再办理免职手续。

  六、辞退公务员,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严格按以下 审批权限报批:

  市直行政机关: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按公务员任免权限 审批;科员以下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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