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价农〔2005〕17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农村发展局:
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要求,根据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5〕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监管,规范生产、流通的价格行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减负工作,现将我市加强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价格监管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大宗公用品种和主要专利品种的收购价、批发价、零售价及综合经营差率,属于《政府定价目录》范围。
二、种子定价原则
1、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中大宗公用品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主要专利品种价格实行最高限价。
2、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收购价,按其种粮比制定。大宗公用品种杂交水稻种子的收购价,高产组合按1:4-5确定;中低产组合按1:5-7的种粮比确定;杂交玉米种子收购价,按1:2-4的种粮比确定。
3、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批发差率(收购价加直接费用基础上顺加),不得超过20%,
4、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批零差率(批发价基础上顺加),大宗公用品种不得超过25%;专利品种不得超过45%。
三、价格监管权限
地产地销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中大宗公用品种的收购价、批发价、零售价及专利品种最高限价,由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后,会同市农委制定。
地产外销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
外地进入我市销售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参照种子定价原则的差率执行。由当地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后,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市农委备案。
四、价格构成
1、批发价的作价方式:批发价=(收购价+直接费用)×(1+20%综合经营差率)。
直接费用包括:加工、包装、销售费、损耗、专利费(专利费用的分摊不得低于5年)、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