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价格公示的通知
(成价农〔2005〕18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
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地推动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药品配送价格行为,加强对农村常用药品价格公示管理,现就加强农村配送药品价格公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室)要在显著位置悬挂由成都市物价局统一制作的农村药品价格公示牌,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二、农村常用药品公示品种由市物价局统一确定,暂定50个品种,各区(市)县物价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增加公示品种。
三、各区(市)县药品配送企业须在药品配送单上标明配送药品的配送价格和执行零售价格(按配送价顺加不超过30%差率),同时负责制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药品价格公示表,报当地物价局审核后,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张贴在农村药品价格公示牌内。
四、配送企业的配送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凡公示的价格稳定期不得低于一个月。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室)药品价格公示表应每季度更换一次。如遇国家药品价格调整,配送企业应报当地物价局审核,及时更新公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