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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标价签中物价员栏不得签盖价已核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标价签中物价员栏不得签盖价已核的通知
(成价检〔2007〕91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标价签〉中‘物价员’栏不得签盖‘价已核’的通知》(川价发〔2007〕80号)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市物价局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营者在我市区域内所使用的商品标价签含药品专用标价签、降价药品专用标价签和经营者专用商品标价签、专用降价商品标价签(以下统称“标价签”)。标价签中“物价员”栏不应签盖“价已核”,而必须由该企业定价人员签写其真实姓名或加盖其真实姓名印鉴。

  二、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规范明码标价的宣传力度,认真指导经营者规范填写标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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