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成价函〔2007〕68号)
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函》(成城函[2007]116号)收悉。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置费按处置垃圾量征收。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元。其它区(市)县由当地物价局按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建筑垃圾处置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事业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