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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现场审查结束后,审查组组长按照附表3的要求,填写《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定报告》报省级专家委员会。
  (三)等级认定
  现场审查结束后,由省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结果进行认定,确定企业资质等级。
  1、专家委员会采取集中会议的方式,讨论研究决定认定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参会的专家人数必须超过专家委员会的半数以上。
  2、专家委员会对某一问题不能作出一致判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判定。分歧严重时,暂缓作出判定,委派新的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进行判定。
  3、专家委员会根据讨论结果,填写《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报告》,确定申报企业等级认定的初步意见,报省经贸委。
  4、省经贸委根据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认定意见,审定三☆级以下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通过认定的,由省经贸委向企业发放资质等级证书、标牌,授权其使用资质等级认定标志,同时将认定批准结果报商务部备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5、未通过认定的,由省经贸委通知申报企业。申请企业对资质等级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申请复评。省经贸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并将结果通知企业。
  八、监督管理
  (一)标识管理
  1、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标识包括证书、标牌和标志。证书、标牌由商务部统一监制,四☆级以上企业由商务部颁证、授牌,三☆级以下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颁证、授牌,有效期二年,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标志由商务部规定标志图样、尺寸及印刷要求,省经贸委负责管理,企业根据需要在其宣传材料或其产品包装上使用。
  2、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认定标牌,并可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和产品包装上印制认定标志。
  3、企业通过复审后,应在资质等级认定证书副本上填写省经贸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复审检查
  1、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通过认定的企业进行一次复审。四☆级以上企业由商务部组织复审;省经贸主管部门对我省三☆级以下企业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商务部。复审合格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资质等级认定证书、标牌和标志;复审不合格的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或撤消资质等级,并予以公告。企业复审程序与企业初次认定程序相同。
  2、市、县(区)经贸部门要加强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经贸委:①接到针对获证企业的投诉的;②发现有不符合资质等级认定要求行为的;③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的;④停产超过3个月的;⑤违反规定1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⑥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检疫检验制度不落实的;⑦屠宰、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的;⑧出现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恶劣的。
  省经贸委可组织审查员或设区市经贸委对三☆级以下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四☆级以上企业出现以上情况时,省经贸委应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3、通过对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判断企业现实情况是否发生足以导致产品技术指标不稳定或下降的变化,根据情况变化省经贸委可分别采用暂停使用标识、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撤消已通过的资质等级方式进行处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使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标识:①通过复审或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实施标准的能力和手段达不到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要求;②用户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提出严重的质疑或申诉;③企业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
  暂停使用资质等级认定标识的报告由省经贸委提出,并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标识的通知》,说明原因以及整改要求。企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资质等级认定标识,并针对暂停原因进行整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可向省经贸委提交整改报告,申请恢复使用资质等级认定标识。省经贸委经审查合格后,可向企业发出通知恢复其使用资质等级认定标识;经审查不合格的,省经贸委做出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撤消资质等级的决定。
  (2)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经复审或监督检查,获证企业不能满足原申请等级标准要求,但可以满足低等级标准要求时,省经贸委应做出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决定,企业应暂停使用原资质等级认定标识,按照新的等级标准重新认定,省经贸委应在1个月内收回原资质等级认定标识,及时更换新的等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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