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加资质等级认定的有关人员,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转让商业秘密。
(五)设区市经贸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1、负责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2、明确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3、负责本地区申报资质等级认定企业的调查摸底、文件初审和文件材料的上报工作;
4、受省经贸委委托,对本地区资质等级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5、派员参加商务部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培训班;按省统一安排,参加省资质等级认定的现场审查工作。
六、申请受理
(一)申请
1、申请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
2、申请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并参加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宣贯培训。
3、申请企业应对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和评价,对自我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自我审查结果进行内部评价,确定申报等级,并向当地县(市、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
4、申请资质等级认定的企业根据所申请的等级,填写《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表》(附表1),并提交申请表中要求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一☆级的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7项要求的材料;②申请二☆级和三☆级的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10项要求的材料;③申请四☆级的企业需要提交附表1中1-12项要求的材料。
5、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对本地区申请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送设区市经贸部门。
6、设区市经贸部门对县(市、区)报送的资质等级认定企业的文件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文件初审报告报送省经贸委。
(二)受理
1、省级专家委员会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和设区市经贸部门的文件审查报告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2、材料齐全的,通知申报企业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3、材料不全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材料。
七、审查认定
(一)文件审查
1、专家委员会组织审查组,对已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①确认生猪定点屠宰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环保达标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②检查企业提供的平面图、流程图、设备设施清单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相符合;③确认肉品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④检查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情况,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需经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省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合格证书。
2、对获证屠宰技术工人的人数要求:①企业申报时,经过培训的屠宰技术工人获证人数:一☆级的不少于生产人员总数的30%;二☆级不少于总数的40%;三☆级不少于总数的50%;四☆级不少于总数的60%;五☆级不少于总数的70%。②第一次复审时,屠宰技术工作获证人数:一☆级的不少于总数的60%;二☆级和三☆级不少于总数的70%;四☆级不少于总数的80%;五☆级不少于总数的90%。③第二次复审时,屠宰技术工人获证人数要求100%。
3、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获证人数要求:一☆级的不少于3人;二☆级不少于5人;三☆级不少于8人;四☆级不少于10人;五☆级不少于15人。
4、审查组针对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应暂缓进行现场审查或通知企业撤回申请,不再进行资质等级认定:①对材料不全或材料的合理性未被认可,屠宰技术工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数量不足或未取得符合要求的证书的企业暂缓进行现场审查;②对提供虚假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通知企业撤回申请,不再进行资质等级认定。
5、审查组组长按照附表2的要求,填写资质等级认定文件审查报告。
6、省级专家委员会确定本省三☆级以下企业现场审查组成员和现场审查时间。
7、省级专家委员会对我省申请四☆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材料和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商务部。
(二)现场审查
1、现场审查是指审查组按照规定程序,在现场对申报企业符合标准要求程序的审查。
2、现场审查按照《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工作指南》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