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经贸委闽经贸市场[2006]322号文的要求,福州、厦门两市屠宰厂要达到三☆级标准,其他设区市屠宰厂(场)要达到二☆级标准,县(市)城区及较大乡镇要达到一☆级标准。
四、实施步骤
全省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6月上旬至9月中旬)。市、县(区)经贸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将基本符合一☆级以上条件的企业汇总于2007年9月15日前报送省经贸委市场调节处和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二)申请初审阶段(2007年10月中旬至2008年1月)。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将申请一☆至三☆级的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申请报告报送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于2008年1月底报送省经贸委市场调节处。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12月底完成申请四☆级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有关文件的审查工作,并于2008年3月底报送省经贸委。
(三)审查认定阶段(2008年2月至12月底)。省经贸委收到资质等级认定申请报告后,由省级专家委员会组成审查组进行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并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进行等级认定。
(四)总结公告阶段(2009年1月至6月底)。省经贸委在专家委员会认定资质等级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并颁发资质等级认定证书、标牌及发布公告。
五、组织管理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成立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专家委员会(下称省级专家委员会),并根据我省资质等级认定工作需要,成立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工作组(下称审查组),负责资质等级认定的现场审查工作。
(一)主要工作
1、负责本省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2、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3、负责对本省三☆级以下资质等级企业的批准、发证(牌)和公告;
4、负责组织本省三☆级以下获证企业的复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审查我省申报四☆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的文件,符合要求的上报商务部;
6、负责建立我省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系统。
(二)省级专家委员会组成及要求
1、省级专家委员会由省经贸委、省屠宰管理中心、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人数九人。
2、专家委员会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与屠宰相关的管理研究或生产、技术服务工作;②熟悉国内外屠宰加工、检验、管理等环节,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③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专家委员会职责:①审查企业递交的资质等级认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②组织对本省所有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查;③委派审查组对本省申请三☆级以下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④对审查组现场审查后提交的资质等级认定报告进行审查,若有重大缺陷,责成审查组补充资质等级审查意见;⑤监督资质等级认定过程,调查处理资质等级认定过程中的争议与申诉;⑥根据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和现场审查表,对本省三☆级以下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评定。⑦对申请四☆级以上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文件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商务部。
(三)审查组人员组成及要求
1、审查组由通过商务部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审查员组成。
2、省经贸委建立取得审查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随机抽取组成审查组,参加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
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成员一般为3人,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指定。
4、审查员应具备的条件:①从事与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研究或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屠宰加工检验技术发展的状况;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出客观、公正评价;③通过商务部组织资质等级认定审查员培训并取得审查员资格证书。
5、审查组的职责:①受省级专家委员会的指派,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工作;②负责解答被审查企业提出的问题;③提交资质等级认定现场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1、参加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循客观、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恪尽职守,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2、参加认定工作的审查员和被认定企业有直接利益或竞争关系时,不得参与该企业的审查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