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转让替代撮合,即依次将最低交易受让价格的电量同最高交易出让价格的电量进行配对。当交易受让价格高于交易出让价格时转让替代撮合结束。
(四)任一受让方在一次交易中的中标电量不得高于本次出让指标总量的35%。
(五)如果按照第(三)、(四)条撮合分配后,仍有未成交的出让电量,则调增第(四)条的限制比例,直到交易出让价高于交易受让价的出让电量全部撮合成功为止。
(六)按照撮合成功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交易出让价和交易受让价的平均价格计算交易中间价。
(七)当同一交易价格段有多家受让方申报电量而又未能全部成交时,中标电量按照申报上网电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替代交易合同的执行和结算
(一)各受让方的中标电量在一个日历年内的剩余月份中均分执行。
(二)省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出让方上网电价扣减0.03元/千瓦时的输电损耗补偿价和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工作资金后确定的价格同出让方就成交的被替代上网电量进行月度结算。
(三)出让方按照交易中间价格扣减0.013元/千瓦时的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工作资金后确定的电价同受让方就成交的替代上网电量进行月度结算。
(四)内部转让替代的结算,按公开转让替代的结算程序进行。发电集团应将内部转让替代的补偿情况报送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备案。
(五)出让方机组未到省经贸委确定关停期限的,必须做好机组的维护工作,服从调度指令,共同维护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在替代发电量指标出让后仍然可以根据调度指令随时开机运行。
五、监督管理
(一)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对替代交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替代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和确定。省经贸委、省物价局保留对因国家政策调整、省政府经济调控需要或因市场机制发生变化等因素影响而指定“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
(二)替代交易过程接受相关监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监督。
(三)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在每次交易撮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省物价局提交撮合结果的书面报告;替代交易撮合不成功时,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经贸委、省物价局。
(四)在替代交易网站未建立之前,有关交易通知及数据通过传真方式进行公布和申报,并同时报送省经贸委、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