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节能调度实施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386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目标要求,为保证我省“十一五”能耗、污染物排放两个约束性指标的完成,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常规燃煤火电机组“以大代小”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让一、替代各方及年度可替代发电量指标
(一)全省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上并经省经贸委批准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受让发电量指标(以下简称 “受让方”)。全省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出让发电量指标(以下简称 “出让方”)。
(二)出让方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可用于替代的发电量指标称为年度可替代发电量指标,含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和自愿被替代发电量指标两个部分。
(三)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包括:
1、单机容量小于等于5万千瓦的非外资机组当年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的全额电量指标。
2、单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小于等于10万千瓦的机组当年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三公”电量指标的一定额度。该额度具体数值在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下达。
(四)自愿被替代发电量指标由出让方自主确定。
2010年12月31日后,省经贸委原则上不再安排出让方发电企业的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的方式分为内部转让替代和公开转让替代两种:
1、内部转让替代:同一发电集团的出让方可将不超过其年度替代发电量50%的电量指标同本集团的受让方优先进行转让替代。
2、公开转让替代:不同发电企业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全省统一的替代交易平台上进行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
(六)受让方按照本通知所受让的发电量指标属于“三公”外电量;出让方未被替代的年度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不在其年度“三公”电量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