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或上报。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或转报,收到国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申报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待材料修改或补齐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或转报,收到国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4、境外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内审批或10个工作日内转报,收到国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申报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待材料修改或补齐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10个工作日内转报,收到国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5、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或审核、上报。自收到初步设计报告及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审批基本条件,尚需补充何项工作,是否受理等;对符合审查条件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审查;自收到符合条件的修改初步设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6、基建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或审核上报。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申报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待材料修改或补齐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对于需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重点办提出邀请招标的申请;省重点办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不予批复的申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四)价格决策听证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的3个月内举行听证会;会后7日内印发听证纪要。
(五)核定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报告,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需报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审批的,在同一时限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按《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