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修订)、<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限时办结制的暂行规定>(修订)、<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3日)废止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计划物价工作限时办结制的暂行规定(试行)
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2号)的要求,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限时办结的界定
限时办结是指各类要经我委审批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各承办处室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所批事项。
二、限时办结的内容
(一)规划、计划审核
1、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审核。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2、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各项专业计划的审核。按有关规定提出的时限完成。
(二)基建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审批或审核、上报
1、国内投资基建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或审核、上报。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限下项目15个工作日内批复;限上项目10个工作日内转报,收到国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申报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等材料修改或补齐后,限下项目13个工作日内批复,限上项目8个工作日内转报,收到国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2、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立项、可研的审批或审核、上报。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限下项目7个工作日内批复,限上项目5个工作日内转报,收到国家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申报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待材料修改或补齐后,限下项目5个工作日内批复,限上项目3个工作日内转报,收到国家批复后5个工作内转发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