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修订)、<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限时办结制的暂行规定>(修订)、<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3日)废止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实行首问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计委作为省政府职能部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计委系统及外单位有关人员来我委办理公务,接受业务询问的处室第一位工作人员、电话接听反映情况和咨询有关事项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接洽,或报告处室领导,能办的事应尽快办理,不能立即办理或不能办的事要热情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引导,负责告知承办处室和办公地点;若首问责任人不明确具体承办处室,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负责帮助落实承办处室,并重新确定首问责任人。
四、计委系统及外单位有关人员因办理公务或咨询重要事项,要求与委领导联系或当面汇报工作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负责按照《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联系制度”答复和落实。
五、办理或咨询不属于本委职能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耐心解释,不得应付了事。
六、首问责任人接受咨询或接听电话,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待人,尽可能地回答所提的问题。
七、违反本规定的,来委机关办事人员可向我委监察室投诉,投诉电话:0791-6262889。投诉问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本委机关优化政务环境自评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