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用的审批权限
1.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2.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用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总机构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3.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2000万以下(不含2000万元),或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用的所属企业在自治区境内,但跨地、州、市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4.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用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地、州、市提取管理费用金额在1000万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 上述审批项目,授权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审批权限须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征管处)备案。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权限的审批事项,纳税人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 为了促进基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抓好税收收入与减免税管理相结合的责任,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快速的办理减免税等服务,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也应将减免税等的审批权限尽可能的下放到基层县(市、区)局办理审核审批工作。
五、 减免税等审批权限下放后,为了掌握必要的减免税审批情况,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产报损、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用统计表,各局要在次年4月30日前将所有审批的减免税按要求统计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表式附后)。
六、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相应下放部分减免税审批权限后,各地要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严格做好审批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要加强相应的监督检查工作。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的审批事项,一经查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追征已批免的减免税额。
七、 上述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其他文件规定与其有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管理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