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促进基层税务局抓好税收收入与减免税管理相结合的责任,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快速的办理减免税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就办理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的审批管理权限问题,除已明确规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管理权限的外,尽可能下放由基层税务局审批管理,现对办理纳税人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的审批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纳入本通知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范围为: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和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二、审批管理权限
(一)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
1.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低于2000万元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跨地、州、市的,其减免税申请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3.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将减免税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规定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投资总额在2000万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三) 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报损,由纳税人按规定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审批。年报损金额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年报损金额在1000万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