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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价调基金使用

  (一)因供求失调导致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由同级价调办会同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补贴方案,由价调办报同级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实行项目管理。

  1、申请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同级价调办进行申报,统一使用市价调办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实施方案文本。申请市级价调基金补贴的,由区(市)县价调办转报市价调办会同相关部门初审,按规定程序审批;申请区(市)县价调基金补贴的,由当地价调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

  2、项目验收由区(市)县价调办牵头,会同财政、业务主管等部门验收;市价调办、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等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纳入政府年度储备计划的品种,由承担储备的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选择储备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同级价调办、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储备费用补贴主要包括同类平均仓储费(含水电气、人员工资、运杂费等)、储备物资所需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轮换及正常损耗费等。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根据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情况,按照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人员人数,由同级价调办提出补贴方案,报同级管委会批准,通过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价调办、财政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五)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由同级价调办会同商务、农业、财政等部门提出补贴方案,由价调办报同级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价调基金监督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价调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资金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本级价调基金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征收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八、代征手续费及工作经费

  (一)代征手续费

  征收单位代征手续费按征收总额的4%计提,年终结算。对完成年初代征计划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未完成年初代征计划的单位只给其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改善代征单位征收条件、日常检查、催缴、宣传、培训、会议及表彰奖励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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