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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地农民所在市或县(市、区)是否已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二)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是否已纳入告知、听证程序。
  (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办发〔2006〕29号文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粤府办〔2007〕91号文件关于领取条件“缴费累计达15年”的规定,核算征地所需的政府、集体 、个人所负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是否已预存进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60岁以上符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条件的人员,也可以由本人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与征地补偿安置听证结合举行。由征地市或县(市、区)(不设县的东莞市、中山市由镇,下同)国土资源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向被征地集体和农户作出说明;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向被征地集体和农民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后形成有关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的笔录、纪要等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以便同级人民政府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已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或放弃听证)等程序的书面说明。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核准工作。征地项目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乡)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核准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并公示7天后,将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七条 征地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市或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组织以下申报材料:
  (一)被征土地所在市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证明。内容包括:用地项目名称、征收耕地(或农用地)面积 、涉及人数及户数、被征土地农户征地前后人均耕地面积;
  (二)被征地所在市或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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