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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并网运行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应配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有完备的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计量检测等手段,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和技术规程、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 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生产的电力、热力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八条 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以热定电”的方式运行;对综合利用机组,应根据本企业可利用的余热、余气、固体废弃物等实际数量,安排机组发电,不得采用加煤、加油等补燃方式进行发电。
  第九条 热电联产机组配备的背压式发电机组不限制其发电量,不参与调峰。热电联产机组配备的抽凝式发电机组在保证供热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可参加调峰。
  区域集中供热热源的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在达到热电联产条件前的过渡期应给予政策扶持,其发电量按省经贸委年度发电调控计划确定的原则安排。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节能和安全供热等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不得迫使热电厂减温减压供汽。
  第十一条 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热电联产机组年平均总热效率、热电比,综合利用机组所利用余热、余压、固体废弃物等指标、数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及时向所属市、县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四章 热电联产机组和综合利用机组认定

  第十二条 热电联产机组和综合利用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机组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申报热电联产机组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电联产机组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完备,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热电联产机组指标符合以下要求: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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