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39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规范全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日

福建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规范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管理,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电力产业政策和节能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包括所发电量由省电网或县电网收购的公用热电联产机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企业内部因生产工艺需要自行配套、所发电量由本企业使用的单机容量1.5MW及以上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

第二章 并网审批

  第三条 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并入省电网或县电网运行,必须经省经贸委批准。
  第四条 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并网申请由拥有该机组的企业提出,具体程序为:
  (一)并入省电网运行的申请,由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转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二)并入县电网运行的申请,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县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转报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五条 经省经贸委批准同意并网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电网企业予以并网运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