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高华中电网电价和四川省物价局贯彻意见的通知
(成价工〔2008〕135号)
市电业局、各区(市)县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127号)印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守执行。
一、本次电价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余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大用户直购电厂的电量(不含列入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县(市、区)的直购电量),按照用电类别对应的电价顺加本次调价标准,由省电力公司收取。
二、我市直属供电局电价调整标准按附表执行,都江堰直属局电价此次暂不作调整。
三、我市代管供电局除不作调整的用电类别外的其余用电价格按照用电类别对应的电价每千瓦时顺加2.5分执行,我局不再另发电价销售表。
四、我市都江堰市、崇州市和彭州市三个代管局的电价此次暂不作调整。以上三个代管局和都江堰直属局的电价是否调整,待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规划县(市、区)名单公布后予以确认或另行安排。
五、以上电价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六、各区(市)县物价局、供电局要精心组织,紧密配合,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的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 (略)
2、《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127号)(略)
3、成都电业局直属供电局供区电力销售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