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价费〔2008〕106号)
市教育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函〔2008〕9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4〕286号)同时废止。
凡符合条件开展教师资格认定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尽快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及编码,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