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宁波市人事局自收到各地政府人事部门上报的申请补助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核准予以补助的,在核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名单,通知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同时送市民政局。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名单送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被补助人员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并通知本人到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补助金。
经审核决定不予补助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并由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临时生活补助的时间,从宁波市人事局核准次月开始,至被补助人落实工作单位正式报到次月止,但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临时生活补助的金额为每人每月500元人民币;每月发放一次,发放时间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补助金额调整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八条 各地政府民政部门所需的临时生活补助经费,由宁波市民政局拨付,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九条 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当月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在接到报告或者了解和发现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及时报市人事局的同时中止临时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落实了就业单位,并已到就业单位报到。
(二)自主创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家庭生活困难已得到明显改善。
第十条 各地政府人事部门要落实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优先安排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和推荐就业,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要加强对补助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向补助人员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委会了解和通报情况。要指导、督促基层工作人员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对补助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各地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逐个进行一次核查。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收群众监督,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领取补助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