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甬人才〔2007〕1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精神,做好我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办理了未就业登记,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本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或《宁波市成人教育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临时生活补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特困职工家庭。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
第三条 申请临时生活补助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审批(申请)表》(可在宁波市人事局网站www.nbrs.gov.cn下载中心下载,或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一)《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特困职工证》。
(三)父母亲失业登记证及社区或村委会证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的材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的或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为需要的有关材料。
第四条 各地政府人事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审批(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完成初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宁波市人事局核准。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补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