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处置的原则,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不良资产的成因、形态、载体,逐笔提出清收盘活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措施。一是对企业改制形成的不良贷款,要积极落实还款来源。其中对“脱壳”经营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接债务;对暂时难以落实的,要采取完善担保、更换抵押资产等措施,保全农村信用社资产。二是对村集体不良贷款要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办法解决。村集体有集体资产的,可通过盘活集体资产收回贷款;村集体有经营项目的,可用承包经营收入归还贷款;村集体有发包收入的,以发包收入逐年抵偿贷款。三是对过去由行政部门承贷、协调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由本级政府协调清收盘活。属行政部门承贷的,要在2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属行政部门协调或担保的,要完善担保手续,落实专门人员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以个人名义承贷、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制定、落实还款计划。四是对公职人员承贷的不良贷款,要在2年内收回。五是对农村信用社接受城市信用社划转的不良贷款,以及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同级政府可在国家土地承包法框架内,采取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的方式予以盘活。六是加大损失贷款的核销力度,税务部门要简化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核销手续。七是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占比较高的县区可借鉴潍坊等地的做法,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采取集中处置的方式,收购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在具体操作上,要统筹协调、科学运作,防止在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出现新的财政风险。
四、认真落实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快速发展
(一)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归并城市信用社贷款处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34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关于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的意见,按照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和政策规定,落实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帮助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要组织信用社及时对照专项票据的兑付条件进行试算,找出差距,明确重点,尽快改进。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努力提高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确保国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信用社要严格按照规定运用扶持政策,确保国家和各级政府扶持政策产生的效益用于消化历史包袱。
(二)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增强支农资金实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取消一切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歧视性政策,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严禁以存款为条件向农村信用社拉赞助、索钱物。